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2: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56页(921字)

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暂行规定指出,为了促进国营企业推行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对国营企业奖金税作出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1)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

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准许进入企业成本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奖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额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缴税后发奖金。(2)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时,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

年度终了至次年2月4日以前,所有纳税人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3)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答复。

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都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简称奖金税)。此外,还规定了免缴奖金税的奖金项目: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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