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3: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58页(1376字)

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1985年9月11日制定。

同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文件。文件针对存在于一些国营大中型企业中的管理落后、技术落后、装备落后、效益低下、潜力没有充分挖掘、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的问题,规定了14个方面的内容:(1)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企业首先要建立一个具有开拓精神、善于经营的领导班子,关键是配备好厂长(经理)。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同企业的厂长(经理)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要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

(2)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的情况,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明确产品方向,开发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的产品。尽快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开拓型。(3)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允许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对有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

(4)一切企业都要坚持“质量第一”,搞好全面质量管理。

要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用户要求,制订和修订质量标准,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健全和充实质量管理、标准、计量机构和检测手段,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质量保证体系。(5)所有企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提高成品率。

扩大1979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从原来的10种扩大为20种。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他能源、原材料,提出节约奖励的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6)企业要综合利用能源、资源。

在保证原有协作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对企业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回收的各种产品,要放开、搞活、给予优惠待遇。

(7)鼓励企业发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服务的延伸。

企业可以独资或联合兴办第三产业。企业的服务部门可以向社会开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8)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允许以大企业为主体,或以名牌产品为头,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

(9)改进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办法。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应按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供应。

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的前提下,超产产品和积压超储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10)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

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要给企业留有余地,留出一定比例,使企业有产可超。

(11)调减调节税。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率高的先进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以增强企业的自我改造能力。(12)给部分大型企业直接对外经营权。在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经批准的试点企业,有与外商谈判、签约和发展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对外业务的权力。(13)清理、整顿公司。

此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14)部门和城市都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搞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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