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3: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2页(1760字)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月19日中国专利局公布。

该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6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10章96条,包括总则、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的无效宣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费用、附则十个部分。该细则的主要内容有:(1)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2)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和顺序说明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可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3)专利局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之后,除予以驳回的以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审定公告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且说明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指定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专利局局长兼任。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缴纳专利证书费并且领取专利证书;申请人期满未缴纳专利证书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4)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5)任何单位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专利权人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该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且附具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6)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的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7)专利法第六十条和本细则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由发生侵权行为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局设置专利登记簿;专利局定期出版专利公报。(8)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情况缴纳下列费用:申请费和申请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和异议费;年费;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手续费;专利权期限续展费、着录事项变更费、专利证书费、优先权证明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其费用数额,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9)任何人经专利局同意后,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案卷、专利登记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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