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4: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4页(1084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主要内容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失。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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