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4: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5页(929字)

1986年8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又对某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共7章57条。主要内容是:(1)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权属划分。

该法所称的土地,主要是指陆地。因不同的经济目的和使用方式,可分为农业用地、城市土地、特殊用地、交通用地、矿山用地、国防用地、禁地水面、滩涂和未开垦的土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明确了中国只存在着全民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属全民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集体所有制土地,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规定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土地调整统计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复垦制度,以及土地使用注销制度。

(3)规定了国家建设用地,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申请和批准权限或准许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用地。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按程序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机关划拨土地。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数量的界限,以及征用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对被征土地的群众生活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的办法等。(4)规定了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和批准手续。

乡(镇)村建设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订规划;建设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要依法办理申请、审批手续。(5)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凡是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侵占土地青苗和安置补偿费、开发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等行为,都要分别受到罚款、行政处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所建的房屋,以及刑罚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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