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4: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5页(905字)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规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

共6章43条。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调整我国企业破产关系的基本法。

主要内容有:(1)企业破产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破产宣告的界限、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措施及破产案件的处理等。(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该法规定,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

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有:①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②破产宣告成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该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③按清偿顺序收取债权的权利。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有获得按照比例分配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即破产企业的主要义务是:①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②服从清算组的接管;③向清算组办理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移交手续;在办清移交手续前,应负妥善保管之责。(3)关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决议与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它有三项职权:①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正式意见,以决议的方式出现。

(4)和解和整顿。

和解,就是在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谅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公告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企业进行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债务的,应当由法院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宣告该企业破产。(5)宣告破产和破产清算。企业具有破产法规定的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该企业破产的专门裁定,公开宣告该企业破产。

企业宣告破产后,进入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处理阶段。由法定机关查明企业破产的原因,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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