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5: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70页(1709字)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共10章63条,包括总则;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货币发行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存款、贷款、结算管理;违法处理;附则10个部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1)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支持其发展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

(3)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分别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业务。

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4)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设立地方银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5)货币发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买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发行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依照上级发行库的调拨命令办理。

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库的库款。

专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存款余额为限,不得透支。专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现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出纳制度办理。

专业银行应当对货币流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6)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按照规定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国家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执行。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上级银行批准的计划内,根据信贷政策、信贷计划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7)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订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利率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8)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他人不得动用。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以保障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

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贷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专业银行应当保持足够的支付能力,以保证按时偿付各项债务。(9)违反该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专业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停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动用发行库库款的,应当追回库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贷款谋取私利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金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10)本条例不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外国独资经营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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