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5: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9页(574字)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共18条。主要内容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2)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3)下列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4)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自行申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每个月的前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上一个月应纳、应扣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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