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6: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76页(1306字)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规定》分总则;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组织管理;附则,共7章,36条。主要内容为:(1)招收录用。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2)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①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③生产、工作条件;④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⑤劳动纪律;⑥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⑦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3)在职、待业期间的待遇,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

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其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4)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5)组织管理。

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这个《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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