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7: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1页(684字)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30条,包括总则、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部分。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

主要内容:(1)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

禁止以摊派方式发行企业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3)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公布章程或者办法。

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正式文件。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发行债券,其投资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企业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行债券的企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公民个人给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企业债券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该条例规定,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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