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7: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2页(665字)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的制定和管理;第三章,价格管理职责;第四章,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主要内容:(1)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各类商品的价格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流通费用。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3)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应履行的职责。

(4)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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