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7: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4页(1059字)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即日起施行。该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直至死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挪用救灾、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不满1000元使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1000元以上,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并没收财产。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金,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