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7: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5页(905字)

1988年9月9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13日发布施行。

该规定共有26条,主要内容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规定给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以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的据其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分别给以警告、撤职或开除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以警告直到撤职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共同贪污负有主要责任的;屡犯不改的;索贿或者在涉外活动中受贿的;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款物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伪照、毁灭证据或者阻挠他人坦白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主动交待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行贿后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揭发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属实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对检举、揭发贪污、贿赂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以表彰或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处理。

被处分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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