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6页(257字)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度起施行。该规定共5条,主要内容有: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2)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3)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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