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补充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6页(356字)

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该规定指出:独资企业对其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如何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可区别情况办理:凡转为生产发展基金的,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其他的应视同个人消费,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合伙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凡已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或超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费,应视同个人消费,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与个人财产是严格区分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投资者不能随便动用企业资产,因此对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只要不转入个人户头和不用于超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可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否则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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