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7页(564字)

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医疗器械、制药行业,及农业、林业、养殖业,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建筑业等,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对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以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济开放区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经济开放区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在经济开放区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凭省辖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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