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1988年12月27日,国发〔1988〕85号)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6页(721字)

该决定指出:(1)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

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对国家严格控制的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一律不得减税免税。(2)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对纳税人取得的一切经营收入都必须如实计入销售收入照章征税。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和应税项目,都要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税。(3)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各银行应按规定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划解入库,不得占用。(4)严格帐本、发票管理。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帐本,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帐,正确核算。

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和承印发票。(5)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可以检查纳税人运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可以在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

(6)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7)切实保障税务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对冲击税务机关、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干扰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

全国税务机关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9)加强税收的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

(10)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贪污受贿、违法渎职的,依法从重处理。该决定不适用于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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