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的决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9页(859字)

1988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以相应的补偿;海南岛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70年,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海南岛的矿产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投资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独资经营专用设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海南岛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海南岛投资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海南岛兴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在海南岛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办公用品等,均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国家鼓励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对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境外投资者从在海南岛投资兴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临时办理入境签证手续;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凡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文件,前往海南岛及转往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无需办理签证。本规定未尽事项,海南省人民政府可按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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