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8页(160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3日通过,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法共28条,主要内容有: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税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中国境外借款;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质,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有关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合作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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