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决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0页(1174字)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7月3日起施行。

《决定》共22条。主要内容有: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台湾投资者可以从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意向,向拟投资地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国家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享受相应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给以相应补偿。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台湾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的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产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双方和合作双方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台胞投资者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不受干涉;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台胞协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大陆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产的企业,由台湾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大陆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贸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受理;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意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或香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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