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9: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0页(655字)

该《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等手段加以限制,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仲裁,对其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职工,不再报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有关地区的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中方企业和外方合营时,原企业的职工可由合营单位择优聘用,对未聘用的职工,中方合营者和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辞退职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担任董事、董事长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构和合营他方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本意见同国务院和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行使用人自主权,对于违反法规和本《意见》以及在招聘、辞退职工中搞不正之风,情节严重的,应据实际情况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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