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9: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3页(1905字)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共8章69条。主要内容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要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合并或分立,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违反法律、法规被现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发行债券;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必须提高劳动效率,努力降低成本;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生产制度。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的产生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或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职工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女职工有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各项计划;任免、奖惩厂长;根据厂长的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未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