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9: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2页(911字)

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

该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是: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开发区内享受进出口货物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有关情况,由海关进行核查,海关有权随时进入企业,检查货物情况和调阅有关帐册;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本开发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进口调节税和工商统一税按以下规定办理: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区内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元器件、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予以免税;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经批准从内地运往开发区销售、使用的,按上面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只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擅自转让、销售、租赁区外;开发区内更新下来的原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公物用品运往内地,以及在开发区内承包工程的内地单位施工结束后,将上述物资运往内地,均应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酌情予以补税验放;开发区外的进口货物临时运往开发区使用时,应向海关申报,有关货物退回内地时,经海关查验确系原货的可准以退回,未向海关申报的按开发区进口货物运往内地的规定办理;凡违反本规定和海关其他规定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规定自1988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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