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办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9: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2页(1062字)

1988年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

该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有:保税仓库限于存放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或者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应具备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纳税的能力;保税仓库对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5天内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列表报送当地海关核查,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存储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派员进驻监管,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物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并缴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备料保税仓库提取的货物,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填写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单和《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一式三份,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保税货物复运出口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向当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论是价购的还是外商无价提供的应按规定交纳关税、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保税仓库存储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税仓库存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短少,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保税仓库经理人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走私行为,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办法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