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07页(921字)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即日起施行。该法共5章1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该法主要规定有: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国家举行或根据国家规定举行的庆祝、纪念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不需申请。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主管机关在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公民不得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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