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7页(1813字)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8条。主要内容是:私营企业是指私有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3.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辞退工人;4.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利润分配方式、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5.订立合同;6.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童工;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对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本,编送财务报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私营企业厂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倍内确定。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

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照、涂改、出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招用童工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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