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2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98页(637字)

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规定》指出,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淫亵性地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及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淫亵地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侮辱行为;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以上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淫秽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内发现的淫秽和色情出版物提出鉴定或认定意见并报新闻出版署。该规定所称的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画册、挂历、音像制品及印刷宣传品。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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