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4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08页(1311字)

1989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的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负责人情况;成员数额。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申请人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不予登记不服的,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复议请求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在同一行政区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登记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的变更或注销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等应当在改变后的1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布。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的。社会团体对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天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条例实施前成立的社会团体尚未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已经登记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

中国公民和境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成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1950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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