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08页(1008字)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37号发布。

该条例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为人正直、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单位的各方面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予以纠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着的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给以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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