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0:4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06页(1835字)

1989年8月17日发布。

决定指出:1.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指导方针。清理整顿公司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坚决惩治腐败,振奋党心民心的重要措施。清理整顿公司不是不要办公司,也不是否定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而是为了解决公司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变目前的混乱状况,更好地搞活经济,发展经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中央国家机关要带头做好,作出表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具体、有效的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各级领导决心要大、措施要得力,并切实注意不要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2.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本要求:一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撤并一批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的公司,重点是砍掉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二是通过清理整顿,认真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特别是查处影响大的有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的大案要案。

三是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法规和制度,特别是财会、税收和审计制度,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3.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一律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现在已经开办的这类公司,包括已与机关团体办理了脱钩手续的公司,绝大部分应予撤销。少数符合社会需要确实办得好的,可以保留,但必须与原机关团体完全脱离关系,一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凡仍在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完辞去一头的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否则按违反党纪政纪处理。4.流通领域中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情况特别复杂、清理整顿任务特别重,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特别重视,加强指导。

5.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这类公司不得从事与自己业务无关的商业批发经营活动。

要认真清理以国营、集体公司为名的私人投资企业,严格划分所有制性质。6.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确定撤并的公司,从核准撤并之日起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特别是涉外的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继续执行,或指定并经外方同意的其他中方公司代理执行,保障外商利益。7.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查处中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以权谋私,参与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的大案要案,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对于查处工作需要,查处阻力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上级机关应及时派出工作组,彻底清查。8.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现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改由有关主管部门实行行业、业务归口管理。

公司一般不能兼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不得成立政企不分的公司。

9.现有对某些公司特批的减免税、银行贷款利率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凡尚未取消的,从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律取消。

10.逐步调整公司职工待遇。原则是: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制度;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执行同类国营企业的制度;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分别按照同类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11.责成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

12.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批准新成立除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以外的公司。13.要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群众,大力发挥的加强各级举报中心的作用。要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公司的进展,加强社会舆论监督。14.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决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进一步完成清理整顿公司的各项任务,决不能搞形式主义。15.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整顿公司的结果于1990年4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党中央、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过去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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