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1: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15页(1171字)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共6章5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着作权;第三章,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着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编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如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如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稿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其他侵害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2)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着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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