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1: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14页(1087字)

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共8章4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第四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企业的管理;第六章,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有: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和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3)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4)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6)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7)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8)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9)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10)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的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11)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缴纳税金;(2)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缴支农资金和管理费;(3)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物、统计报表;(4)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5)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7)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8)依法履行合同;(9)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10)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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