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1: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17页(1368字)

1990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是: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具有中国国籍或第三国国籍的人或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国徽。

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他们两个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领馆成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

领事邮袋不得拆开或扣留。

领事信使必须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并且不得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寓所不受侵犯。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分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分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

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四、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领馆成员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但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

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给以处罚。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所享有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领馆成员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领事官员运进的自用物品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后运进的自用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

但保管、运输及类似服务费用除外。领馆和领馆成员携带自用的枪、子弹入出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下列人员在中国过境或逗留期间享有所必需的豁免和不受侵犯:一、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外国领事官员。

领事官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不同于中国给予该国驻中国领馆、领馆成员以及途经或临时来中国的该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领馆、领馆成员以及途经或临时来中国的该国驻第三国领事官员以相应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领事特权与豁免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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