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2: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0页(1350字)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分4编29章189条。第一编,总则。

包括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等内容。总则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编,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判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本编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于本编第13章“简易程序”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于本编第15章“特别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第三编,执行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终结等内容。本编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包括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司法协助等内容。该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于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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