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3: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3页(669字)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决定指出,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修改。主要补充修改有: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该决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该决定同时还附有法律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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