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3: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4页(785字)

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4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8章46条。主要内容有:(1)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原则和步骤。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2)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和教育教学的要求。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应当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需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入学和辍学的,应采取措施送其入学。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关于教学计划、教育大纲以及教科书选用、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设置、学制、办学形式,该细则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3)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管理与监督。该细则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该细则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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