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3: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6页(821字)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9章54条。主要规定有:(1)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2)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要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该法还对妇女扫盲工作、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及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录用职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别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卖淫、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对于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地位及离婚妇女的有关权益等问题该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并指出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6)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该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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