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3: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9页(1255字)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共6章6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分为三节: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查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有: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负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缴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税务机关有检查纳税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等权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目等手段,偷税、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或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偷税款外,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二条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犯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目、记帐凭证等手段偷税、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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