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4: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0页(1854字)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共15章27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分为三节: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分为二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八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分为三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分为六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的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丢失或者损坏,除本法内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丢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依照第十一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