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3页(1052字)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共6章51条,并附有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有: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条要求,(1)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册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生产不符合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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