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4: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6页(827字)

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5章33条。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和管理原则。该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受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2)规定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许可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2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可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可以由于举行时间在交通高峰期可能造成较长时间交通堵塞、举行地或者行经路线正在施工不能通行等情行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3)规定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以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职责。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派出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保障集会的顺利举行。

对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应当在有关路线或者地点疏导交通,防止他人扰乱、破坏游行、示威秩序,必要时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障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其过程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

(4)规定了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规定,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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