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4:5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4页(1467字)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除序言外,共9章145条及3个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分为七节: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物;第七章,对外事物;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附件三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主要规定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关事务;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护澳门的社会治安。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歧视。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他国和地区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除此,其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应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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