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5:1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6页(1358字)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日起施行。

共9章6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三章,农业生产;第四章,农产品流通;第五章,农业投入;第六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第七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该法规定,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

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机关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国家采取措施,从资金、农业生产资料、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农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该法规定,农产品的购销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设立风险基金。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能源发展计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该法还规定,对于没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罚款、摊派、截留农业贷款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归还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等行为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犯该法规定,侵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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