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5: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7页(854字)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共5章3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有:国家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农业技术推广应用遵循如下原则。

(1)有利于农业的发展;(2)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为:一是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是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是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实验、示范;五是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实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外,实行无偿服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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