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5: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8页(915字)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共10章62条,附法律有关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三章,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四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七章,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八章,科学技术奖励;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该法主要规定有: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发挥高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总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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