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5: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8页(578字)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共13条,同时附有法律有关条文。该决定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达两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达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最高可处死刑。

对生产、销售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电器、易燃易爆产品、压力容器等产品,给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利用职务,包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决定还规定,依照该决定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犯该决定各条罪造成受害人损失的,除依照该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犯该决定各条罪的,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没收。

犯该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罪的,对各该条所列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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