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5: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2页(1083字)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同日起施行。

共5章34条,并附有法律有关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主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主要规定有: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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