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6: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39页(816字)

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

共15条。主要内容有:1.该条例奖励范围。包括应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2.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3.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应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2)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4)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着效果的。

4.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5.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1)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2)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3)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6.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7.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