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6: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40页(1046字)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18章8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和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

该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等义务,同时也享有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等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15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以照顾。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等行为。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国家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务的分类,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该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物工作。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该条例还对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管理与监督等问题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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