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6: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41页(822字)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5章33条。该法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商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自己指定的企业的商品,以排挤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自己指定的企业的商品,限制商品的流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从事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低的商品,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该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给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等问题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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